
商標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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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
商標許可:
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的辦理: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由許可人辦理。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章確認;
3、許可人、被許可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許可人或被許可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許可人或被許可人為法人 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許可人或被許可人為外國及我國港、澳、臺地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能夠證明許可人有效存 續的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文件使用外國文字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
4、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自行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5、再許可的,還應提交主許可和前次許可的所有許可人含有同意進行再許可內容的許可合同或授權書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簽字;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公章;當事人為外國或我國港、澳、臺地區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
3、共有商標申請許可合同備案,備案申請書可以僅由代表人簽署,但應提供全體共有人簽署的授權文件,同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由全體共有人簽署。
4、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a、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b、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c、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d、如屬于再許可的,應在是否再許可項選是。如不屬于再許可的,應在是否再許可項選否。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6、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