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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標注冊
國際商標注冊:
一是單個國家商標注冊;
二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三是歐盟商標注冊;
四是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商標注冊。
一、單國注冊
即,分別在各個國家進行商標注冊。不同國家的商標法及實行的商標注冊程序略有不同;有些國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則,而有些則使用“注冊在先”原則;注冊所 需的時間也各不相同,短的需一年左右,長的則需5-6年。并且,各個國家的商標有效期、費用和使用要求各不相同。所以,單國注冊的差異性導致不可能在此歸 納出一個系統的特點,如需要進行單國注冊,我公司會針對具體需求,由專業顧問或國際代理人與客戶溝通并出具書面方案或建議函。
另外,由于各國商標法不盡相同,使得涉外代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通常涉外商標注冊申請需委托該國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事務所提交。如果國內代理機構不夠專業,可能導致商標被駁,也可能因申請前考慮不周全而導致臨時駁回或多次答復官方意見使國外官費和律師費增加,費時費錢。
二、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目前為止,馬德里所有締約國共有91個。我們中國于1989年10月加入《協定書》,于1995年12月加入《議定書》。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僅是馬德 里所有締約國之間的一種商標國際注冊方式,它最大的特點就是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請就可以指定多個締約國進行注冊。但是,馬德里申請需要國內申請基礎,即:如 果企業要申請的國家為純協定書成員國,那國內基礎申請必須已經初步審定或注冊;如果企業要申請的國家為議定書成員國,那國內基礎申請必須已經受理或初步審 定或注冊。
通過馬德里方式進行注冊,若遇到官方審查意見或官方駁回,則轉入單國程序進行處理。
1、什么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 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 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截止 2013 年10月16日,馬德里聯盟共有92 個締約方。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阿爾巴尼亞 |
1995.10.4 |
2003.7.30 |
利比里亞 |
1995.12.25 |
2009.12.11 |
阿爾及利亞 |
1972.7.5 |
|
列支敦士登 |
1933.7.14 |
1998.3.17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
2000.3.17 |
立陶宛 |
|
1997.11.15 |
亞美尼亞 |
1991.12.25 |
2000.10.19 |
盧森堡 |
1924.9.1 |
1998.4.1 |
澳大利亞 |
|
2001.7.11 |
摩納哥 |
1956.4.29 |
1996.9.27 |
奧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阿塞拜疆 |
1995.12.25 |
2007.4.15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巴林 |
|
2005.12.5 |
馬達加斯加 |
|
2008.4.28 |
白俄羅斯 |
1991.12.25 |
2002.1.18 |
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比利時 |
1892.7.15 |
1998.4.1 |
荷蘭 |
1893.3.1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挪威 |
|
1996.3.29 |
波斯尼亞 - 黑塞哥維那 |
1992.3.1 |
2009.1.27 |
波蘭 |
1991.3.18 |
1997.3.4 |
博茨瓦納 |
|
2006.12.5 |
黑山 |
2006.6.3 |
2006.6.3 |
保加利亞 |
1985.8.1 |
2001.10.2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中國 |
1989.10.4 |
1995.12.1 |
韓國 |
|
2003.4.10 |
克羅地亞 |
1991.10.8 |
2004.1.23 |
摩爾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羅馬尼亞 |
1920.10.6 |
1998.7.28 |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俄羅斯 |
1976.7.1 |
1997.6.10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圣馬力諾 |
1960.9.25 |
2007.9.12 |
朝鮮 |
1980.6.10 |
1996.10.3 |
塞爾維亞 |
1992.4.27 |
1998.2.17 |
丹麥 |
|
1996.2.13 |
塞拉利昂 |
1997.6.17 |
1999.12.28 |
埃及 |
1952.7.1 |
2009.9.3 |
新加坡 |
|
2000.10.31 |
愛沙尼亞 |
|
1998.11.18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芬蘭 |
|
1996.4.1 |
斯洛文尼亞 |
1991.6.25 |
1998.3.12 |
法國 |
1892.7.15 |
1997.11.7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格魯吉亞 |
|
1998.8.20 |
蘇丹 |
1984.5.16 |
2010.2.16 |
德國 |
1922.12.1 |
1996.3.20 |
斯威士蘭 |
1998.12.14 |
1998.12.14 |
希臘 |
|
2000.8.10 |
瑞典 |
|
1995.12.1 |
加納 |
|
2008.9.16 |
敘利亞 |
2004.8.5 |
2004.8.5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冰島 |
|
1997.4.15 |
塔吉克斯坦 |
1991.12.25 |
2011. 6.30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馬其頓 |
1991.9.8 |
2002.8.30 |
愛爾蘭 |
|
2001.10.19 |
土耳其 |
|
1999.1.1 |
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土庫曼斯坦 |
|
1999.9.28 |
日本 |
|
2000.3.14 |
烏克蘭 |
1991.12.25 |
2000.12.29 |
哈薩克斯坦 |
1991.12.25 |
2010 .12.8 |
英國 |
|
1995.12.1 |
肯尼亞 |
1998.6.26 |
1998.6.26 |
美國 |
|
2003.11.2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1.12.25 |
2004.6.17 |
烏茲別克斯坦 |
|
2006.12.27 |
拉脫維亞 |
1995.1.1 |
2000.1.5 |
越南 |
1949.3.8 |
2006.7.11 |
萊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贊比亞 |
|
2001.11.15 |
納米比亞 |
2004.6.30 |
2004.6.30 |
阿曼 |
|
2007.10.16 |
歐盟 |
|
2004.10.1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2008.12.8 |
以色列 |
|
2010.9.1 |
菲律賓 |
|
2012.7.25 |
新西蘭 |
|
2012.12.10 |
哥倫比亞 |
|
2012.8.29 |
墨西哥 |
|
2013.2.19 |
印度 |
|
2013.7.8 |
盧旺達 |
|
2013.8.17 |
突尼斯 |
|
2013.10.16 |
注:(1)“ 比荷盧 ” 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并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2)目前,純 “ 協定 ” 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協定締約方)為 1個,即:阿爾及利亞。
(3)目前,純 “ 議定書 ” 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為 37個,分別是: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 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加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賓、哥倫比亞、新西蘭、墨 西哥、印度、盧旺達、敘利亞、突尼斯。
三、歐盟商標注冊
位于西班牙 (Alicante)阿里肯特 的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它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IPO)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歐盟下屬的內部市場協調局負責“歐共體” 商標的注冊和管理工作。由于歐盟是一個統一的市場,所以商標獲得“歐共體” 商標注冊后,將在歐盟各個成員國受到保護。
目前,歐盟成員國共有27個,只要在一個成員國遇到駁回或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注冊最終被駁回的,則整個歐盟申請都會被駁回。
歐盟成員國(27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 法國、 德國、 意大利、 丹麥、 愛爾蘭、 英國、 葡萄牙、 西班牙、 希臘、 奧地利 、芬蘭、 瑞典 、馬耳他 、塞浦路斯、 波蘭 、匈牙利 、捷克、 斯洛伐克、 愛沙尼亞 、拉脫維亞、 立陶宛、 斯洛文尼亞、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四、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商標注冊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簡稱OAPI),是由前法國殖民地、官方語言為法語的國家組成的保護知識產權的聯盟,共有16個成員國。其成員國在商標領域內受非洲知 識產權組織的約束,而沒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制度。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在喀麥隆設有知識產權辦公室,統管各成員國的商標事務。商標注冊經核準后在所有成員國受保 護。因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并無自己的商標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國家注冊的可能性,只能通過非洲知識產權組織進行注冊。
非知組織成員國(16個):喀麥隆、貝寧、布基納法索、中非共和國、剛果、乍得、加蓬、幾內亞、幾內亞比紹、科特迪瓦(象牙海岸)、馬里、毛里坦尼亞、尼日爾、塞內加爾、多哥、赤道幾內亞。
附:國際商標注冊的必要性和好處
一、商標權利是有地域性的:
商標權利的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依照其本國的商標法或本地區的商標條約所授予的商標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對他國或該地區以外的國家沒有約束力。 雖然現在也有商標國際組織和一些商標區域性組織,如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歐盟商標注冊、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注冊等,但這些組織也并不能脫離商標的地域性而存 在。
二、避免長期使用的商標被他人包括競爭對手、經銷商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國外搶先注冊,不得不以高昂代價與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商標作為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之一,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我國企業向世界市場的推進,而國內企業商標國際保護意識薄弱,在開辟國際 市場時沒有認識到及時申請商標注冊,取得當地法律保護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標屢屢被他人搶注,為這些企業以后進軍國際市場帶來了嚴重障礙,部分甚至被逐 漸擠出原已打開的市場。
三、避免在國外無意或被動侵犯他人商標權利,導致支付巨額賠償費:
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申請在先原則,保護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如果企業出口前沒有考慮商標注冊及查詢等問題,很有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經侵犯他人在該國的商標權;一旦已有他人在先注冊,很可能會有被動侵權及面臨跨國訴訟和巨額賠償的風險。
四、大部分國家商標注冊的周期較長,提前進行涉外商標注冊有利于出口保護和市場戰略的實施:
大部分國家注冊周期較長,一般都要2年左右,有些國家甚至長達5-6年。為了更有利于出口計劃的實施,在出口國及時獲得商標使用權,避免將來不必要的糾紛,適當提前在進行國際商標注冊是很有必要的,可以為以后的品牌推廣打下基礎。
五、樹立品牌形象,提升企業品牌價值,塑造國際品牌。
六、國家對出口企業在境外注冊商標有專項資金補貼和其他一些優惠政策:
中國現在已經是全球制造業中心,貿易順差很大,但我們出口的產品附加值不高,貿易摩擦不斷。出口產品迫切的需要升級換代,需要在國際市場上推出我們自己的 品牌。政府對出口企業在境外自創品牌非常重視和鼓勵。出口企業在國外取得商標注冊證后,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專項資金補貼。